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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依据: 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 具体要求: (一)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,经学校复查后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者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给予处理并答复。 (二)从学校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 受理部门: 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(设在政策法规处) 电话:5141098 受理学生申诉所需材料: (一)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诉1份; (二)学校送达学生本人的处分决定书及复查决定书(复印件各1份) (三)与申诉内容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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