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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受理程序
工作依据: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
具体要求:
(一)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,经学校复查后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者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给予处理并答复。
(二)从学校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受理部门:
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(设在政策法规处)
电话:5141098
受理学生申诉所需材料:
(一)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诉1份;
(二)学校送达学生本人的处分决定书及复查决定书(复印件各1份)
(三)与申诉内容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。